为抗击疫情华坪县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禁止营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最大力度控制疫情传播,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华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经研究,发布了《华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暂停全县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提供现场就餐服务的通告》,同时,为落实好疫情防控的预防、控制措施,华坪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配合执行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通告》。
抗击疫情,人人有责。 希望全县人民共同遵守,携起手来,共同参与这场疫情防控狙击战!
华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暂停全县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提供现场就餐服务的通告
根据国家、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传入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经县指挥部结合当前的疫情发展形势分析研判,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华坪县辖区范围内全部餐馆、酒楼、小吃店、漾濞美食小饮食摊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提供现场就餐服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只能提供内部人员就餐,并且实行分餐制,不得提供桌餐。
请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性,漾濞美食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暂停提供就餐服务落实到实处。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恢复经营时间另行通知。
2020年1月20日,根据疫情形势,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身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华坪县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给予处罚; 对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经卫健部门认定需要隔离人员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制定或居家隔离场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之举,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卫生防疫机构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关键战役尽到公民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发现上述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