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不予立案行政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5日对于12345平台举报编号为1009927787的案件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及依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11月10日在全国1234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淘宝平台“姜堰区某银杏店”开设的店铺“地方特产 泰兴白果”销售的泰兴白果有掺假、欺诈等违规行为,但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回复称“经查,未发现该商品存在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商家使用的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和检测证明并不能证明申请人购买的商品安全合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调查和认真回复,且其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维权,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举报处置职责。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发送的举报单,11月12日被申请人对该线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并上传12345平台,响水美食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举报处置职责。二、申请人的举报事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经核查,被举报人网店页面宣传未使用地理标志,也未使用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泰兴白果”。其销售的泰兴大佛指白果系白果的一个品种名称,且销售方式为网兜包装,实质上是销售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不适用《GB/T21142-2007地理标志产品 泰兴白果》的规定,其标签要求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被举报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属于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且被举报人在网页页面已如实公布产品产地、净含量、名称、店铺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人从10月16日收货到11月10日投诉举报期间对所购商品的贮存情况已无法取证,且申请人反映的“污渍较多……”及“混有异物、响水美食霉变劣变”等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三、申请人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上答复的理由是“该商品为散装食用农产品,未发现该商品存在违法行为”,并非申请人复议申请所述“商家使用了生产企业相关的证照和检测证明”、“基于第三方的执照和证件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与实际不符。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在淘宝商城网购平台“姜堰区某银杏店”开设的店铺“地方特产 泰兴白果”(现已更名为“地方特产 佛指白果”)花费30元购买“2021新鲜泰兴特级大佛指白果 银杏果不漂白 3斤全国大部分包邮”一份,被举报人采用网兜简易包装3斤大佛指白果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被举报人网店该商品宝贝详情页面标注:“品牌:other/其他 系列:大佛指 产地:中国大陆 省份:江苏省 城市:泰州市 包装方式:食用农产品 是否新货:是 净含量:1500g”。
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实名举报姜堰区某银杏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举报编号为1009927787。11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举报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网店页面宣传未使用地理标志,也未使用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泰兴白果”,其销售的泰兴大佛指白果为散装食用农产品,未发现该商品存在违法行为,遂于11月15日在12345平台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该商品为散装食用农产品,未发现该商品存在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1234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11月12日进行了核查,并于11月15日在1234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复议,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响水美食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其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权益,行政机关对于举报所作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职责,其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未侵害申请人的权利,也未为申请人设定新的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