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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青海检出12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青海美食特产 2021-12-19 19:20117未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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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11月17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1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的12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11月17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1年青海省中,检出的12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油炸花生米检出黄曲霉毒素 B1超标,分别为:班玛县川味小炒店销售的标称为班玛县川味小炒店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规格型号为散装,加工日期为2021-08-06);民和县湘里相亲土菜馆销售的标称为民和县湘里相亲土菜馆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规格型号为散装,加工日期为2021-10-12)。

  黄曲霉毒素B1是二氢呋喃氧杂萘邻酮的衍生物,含有一个双呋喃环和一个氧杂萘邻酮(香豆素)。黄曲霉毒素B1是已知的化学物质中致癌性最强的一种。《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规定,花生、花生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最大限量值为20g/kg。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大肠菌群不合格,分别为:民和县亚鸥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西宁宏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板瓜子(规格型号为250克5克/袋,生产日期为2021-09-20);西宁市城中区秦娟小吃店用于餐饮的大碗(生产日期/批次为2021-09-16)。囊谦美食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严重超标,说明其卫生状况达不到安全要求。《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大肠菌群应符合n=5,c=2,m=10,M=100CFU/g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餐(饮)具(发酵法、纸片法)的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分别为:海东市平安区俪景超市销售的韭菜A(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为2021-10-02)检出腐霉利不合格;民和县亚之鑫超市销售的菠菜(50)(规格型号为散装,购进日期为2021-10-03)检出氧乐果不合格;青海攒金商贸有限公司富帮分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10-14)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 号)的规定;祁连县八宝镇惠民利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销售的小青芹菜(规格型号为散装,购进日期为2021-09-23)检出毒死蜱不合格。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氧乐果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是一种内吸、广谱、高效、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囊谦美食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4批次不合格样品为:西宁城东青徽超市泰宁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纯牛奶(规格型号为220ml/袋,生产日期为2021-09-05)检出-内酰胺酶不符合相关规定;海东市平安区国贸购物商场销售的标称为湟源沣盈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湟源陈醋(酿造食醋)(规格型号为6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1-03-26)检出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循化县祥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海伊隆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嘴不停(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为108克/袋,生产日期为2021-08-14)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互助县威远青稞酒业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威远老派1975(生产日期2021-02-02,囊谦美食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53%Vol)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

  对抽检发现的12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相关报道: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检出12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通告(〔2021〕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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