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举报后的失败生活
4月9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锦良状告长兴工商局行政不作为案。这位花了近4年时间才为自己洗清冤情的长兴农民,掀起的波澜再次受到人们关注。
5年前,李锦良因举报“长兴乌梅制假”而“一举成名”,而5年来的遭遇却让他深感悲愤。
长兴地处浙北,是我国重点产梅区。长兴雉城中药材加工厂是一家个人承包企业,与顶新国际集团、“康师傅”等著名企业均有合作,年加工长兴青梅400吨左右。1996年,因长兴青梅减产,该厂便从四川等地收购“白梅”,用明矾、白醋、墨汁等原料加工泡制“乌梅”。而墨汁中含有十多种化学成分,其中的苯酚是致癌物,对人体十分有害。
到当年五六月间,乌梅制假在当地已不是什么秘密,但无人举报,也无人制止,使这一制假在当地日益猖獗。李锦良得悉此事并到现场察看证实后,开始向长兴林城工商所举报,林城工商所接到举报后迅速出动,但一个月过去,李锦良发现制假并没有停止,便再次举报,十天过去,见没有动静,李锦良又赶到长兴工商局,得到了“我们会去查”的答复;又一个星期过去,见依然没有任何动静,李锦良再次踏进长兴工商局的大门……
很快,一年过去,而制假并未停止。第二年上半年,李锦良来到浙江省技术监督局举报。在这里,李锦良看到了长兴工商局向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一份材料,声称:雉城中药材加工厂制作乌梅“无任何质量问题”,“结果与举报内容不相符”。
愤懑中,李锦良向中国质量万里行组委会办公室举报。1997年6月18日晚,中央电视台、中国质量报记者会同湖州市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等赶到长兴,制假被抓个正着,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近23吨用墨汁泡制加工的“乌梅”。
之后,湖州市技监局对长兴雉城中药材加工厂作出了处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用墨汁浸泡加工的乌梅;责令对用墨汁浸泡过的乌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达到保障人体健康要求,方可明示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1万元。当年7月28日,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节目播出“长兴乌梅制假”消息,引起了社会震惊。
事情到此本已真相大白,然而让李锦良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紧接着自己也被人“举报”而受审。
1997年10月31日,长兴县检察院反贪局以“协助调查一个贪污案”将李锦良叫到检察院,随即以“偷税”问题对李锦良进行审讯。5天后,李锦良被押送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8年1月25日,在交足13万元保证金后,他被取保候审。
1998年12月7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对李锦良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锦良和他的长兴县山泉农贸公司(系私营企业)在1996年9月至11月期间,经营白果销售业务4笔,既未申报,也未缴纳税款,构成偷税罪。
李锦良则称,4笔业务是为他人代购,充当的只是中间人的角色,“偷税”罪名不能成立。
1999年3月、5月、10月,长兴县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在此期间,李锦良不停地向有关部门申诉自己的冤屈。第三次开庭后不久,长兴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2000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认定“李锦良开展的白果代购业务不构成偷税”。长兴县检察院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从直言举报制假到涉嫌偷税吃官司,一纸《不起诉决定书》虽然让李锦良的冤屈得以澄清,但李锦良始终认为这是因为举报制假遭到的打击报复。
李锦良说,当初被叫到检察院,是在不符合法定办案程序的情况下,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对自己先监视居住再刑事拘留而后逮捕;没有掌握证据,县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就以“严重偷税”签字同意拘捕;而县检察院的调查取证,也是在取保候审之后才开始。
事实上,提起公诉后,长兴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一位证人就提出,自己是因为听说李锦良被抓而感到害怕,才在有记录出入的笔录上签字,当时想写“基本属实”,可刚写了“基”字,检察机关的取证人员就不让他再写下去,为了脱身,乐清十大美食他把“基”字涂掉签了字。可这份“基”字被涂掉的关键笔录,作为公诉人的检察院却没有提交法庭。
第二次庭审,又出现证人倒戈。当审判人员将公诉人取证笔录向出庭证人出示后,不止一位证人指出,他们的证词笔录,在签名上方的空格处,都被填上了他们从没说过、也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另外还有一位证人更是对检察机关取证时采取的做法表示不满,声明以在庭上的证词为准。
而耐人寻味的是,三次开庭审理此案的长兴县人民法院,在对此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上,却不提被告李锦良,而把仅出庭参加诉讼的李锦良妹妹、“诉讼代表人李香花”写到《裁定书》上。据悉,李锦良的诉讼代理人曾向长兴法院问询,解释是“检察院的起诉书未把李锦良作为本案被告起诉”,“李锦良不是本案的被告,所以裁定中就不列他的名字”。
记者看到,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清楚地写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锦良的名字,李锦良说:“既然我不是被告,为何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均把我传到法庭受审?面对不是被告的我,检察机关为何不当庭提出审错了人?”
李锦良被折腾得心力交瘁。法律给了他一个清白,可无法平息他心中的愤怒:仅执法人员现场查封的墨染青梅就达20多吨,为什么如此大规模制假,只象征性地罚款了事?用墨汁、明矾和醋煮泡过的青梅含有致癌物质,为什么不全部销毁而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就可销售?在举报中,为什么负责打假的工商局不去打假,反而为制假者出具假证明,至今却无人追究?为什么当上级机关要求工商局查实这一造假事件时,工商局的原局长却千方百计去了解谁是举报人?
今年3月,李锦良以“行政不作为”将长兴县工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工商局对雉城中药材加工厂乌梅制假案严肃查处;并对工商局原局长参与、乐清十大美食包庇制假追究法律责任;赔偿长兴梅农们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共2000万元。
据当地梅农介绍,作为地方名特产的长兴青梅,因为制假经媒体曝光而名声扫地,价格已从当年的每吨700多元,降到了200元。
李锦良告诉记者,他先后30多次上北京,200多次到杭州,发向各级机关的申诉信函更是超过4000封,因为取保候审的限制,自己的公司已经垮掉,现在连房子也被抵押。
然而记者了解到,李锦良要追究的长兴县工商局原局长已易地为官,调到该县某乡任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