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重磅!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十大知
4月24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XX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XX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称XX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视频)。经“黑脸V”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微播视界公司以“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XX公司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XX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决驳回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短视频与传统类型的电影作品相比,短视频时间较短,是否具备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提出的“独创性”要求,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关于文学艺术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全面确定了本案短视频节目独创性的尺度,正确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充分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于1984年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原告公司的“一得阁”注册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该公司发现被告超市销售使用与原告公司涉案“一得阁”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商品的注意义务。被告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原告公司生产的一得阁墨汁是同类产品,外包装与原告公司产生的外包装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公司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利用原告公司“一得阁”业已享有的知名度,混淆商品来源,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商标权侵权案件涉及侵犯商标专用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市场秩序,做为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应从正规途径进货;在采购过程中,也应与批发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具正式发票,如果存在疑问,应向供货商索要该商品的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应注意合理查验进货渠道,妥善保管进货凭证等。
2018年,李思云出具《版权声明》一份,声明其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我听过最自欺欺人的一句话是“我愿意努力”》等涉案作品拥有著作权,现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公司。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公司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文章;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著利人许可,转载原告具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止,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订阅用户,只要微信用户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因此,微信公众号向订阅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些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经常会打着“学习”、“欣赏”、“分享”的旗号,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未经授权转载或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暴龙”商标的专用权人,2015年“暴龙”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商店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眼镜上使用了与暴龙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雅瑞公司为暴龙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且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雅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商店作为商品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商品的注意义务,其经销的眼镜将“暴龙”作为其商品名称,在商品标识和外包装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图案与名称与雅瑞公司生产的“暴龙”眼镜相近似,以此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侵犯了雅瑞公司所享有的“暴龙”眼镜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驰名商标所认定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于侵犯知名商品商标权的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在做出判决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经营规模、获利情况、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现被告XXKTV会所在营业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像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侵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被告认为自己播放的音像作品为购买机器时自带音像,并非故意侵权。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审理中根据侵权作品类型、侵权使用权利人作品获利情况,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情节,参照卡拉OK作品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音著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通过与音乐作品作者订立合同,以信托方式对音乐词曲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进行管理,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维权诉讼活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音乐电视作品属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包括放映权、复制权等由制片方享有。被告以赢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播放音乐作品,已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原告音著协在绥化起诉系列案件,通过法院审理和调解工作,被告企业不仅认识到了自己的侵权错误,而且与原告和解,签订了使用合同,避免了再次侵权现象的发生,而且起到了教育和典型引带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深圳市人初家庭保健品有限公司系人初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4年2月,该公司发现被告胡某在淘宝网上销售完全仿冒由原告公司生产的人初油湿巾,出售价格只是原告公司真品售价的三分之一。在原告公司律师发函敦促下,淘宝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回函已对侵权信息予以删除,并提供了胡某的真实姓名、电话、邮箱和身份证号码,后侵权信息又重新出现在网上。原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作为淘宝网店的业主,专门从事销售人初油湿巾及类似商品,其应当对所经营的商品有所了解并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主动审查商品的进货手续。被告胡某未经商标注册人原告公司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令被告胡某立即停止侵权,在淘宝网店上删除销售侵权商品的信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相比起传统的经营模式,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量存在,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亦纷纷涌现。这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电商平台、网络卖家等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亦影响着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网络卖家应当形成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制造商应当杜绝对他人商品的侵权假冒行为以及“傍名牌”、“搭便车”等侥幸心理,避免源头侵权。单纯的销售商则应注意合理查验进货渠道,庆安美食妥善保管进货凭证等。电商平台也要全面监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防止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继续。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注册了“lenovo”(联想)商标,原告依法享有“lenovo”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为经营数码,计算机等商品的销售商,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匾额使用了原告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lenovo”图案,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是涉及知名品牌“联想“的商标侵权案,被告与原告销售类似商品,其并非原告授权的专营企业,却在其匾额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图案,造成了消费者对其销售商品的混淆,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除停止侵权外,赔偿了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发现被告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使用与康恩贝公司涉案“前列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商品的注意义务。被告公司是专业经营销售药品的企业,应知晓康恩贝公司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药品及其“前列康”注册商标。被告公司销售使用与康恩贝公司涉案“前列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利用康恩贝公司“前列康”业已享有的知名度,混淆药品来源,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永康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包括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医药领域的商标权侵权案件不仅涉及侵犯商标专用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市场秩序,更因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应当受到广泛关注。药品销售公司应当意识到尊重知识产权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应注意合理查验进货渠道,妥善保管进货凭证等。有关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药品销售公司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主张权利,并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告会员张烽于2008年于《南通大学学报(医学版)期刊》发表《创伤性下颈椎不稳伴颈髓损伤38例前路手术治疗体会》,被告王某在《中国伤残医学》期刊上发表的《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治疗下颈椎损伤26例》一文,与张烽的原著作品雷同,经原告委托的专业机构鉴定,侵权作品与原著作品单篇雷同比率为68%,被告使用原著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已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撤回起诉。
原著作品是作者精心研究而成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及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财产权。著作权是对他人知识成果的尊重,如果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取得本人同意,并需支付适量报酬。在此类案件中的难点是抄袭与合理使用的认定,如果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如超出该范围,一般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作者相应损失。
2011年,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在甲公司经营的精品商城内发现多家商户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向甲公司发出《警告函》,要求甲公司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甲公司收到函件后采取了张贴公告、广播宣传等措施提醒用户注重维护知识产权。2017年,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又多次在精品商城内发现多家商户销售侵权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侵权商户及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主观上未采取足够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客观上为相关商铺利用其商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属于为经营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的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侵权商户及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商场经营者明知该现象存在而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商城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在其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所经营的商品施以必要的注意,督促商品经营者尽到经营真实商品的诚信义务,防止并不得为经营者经营假冒商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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