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冷藏冷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贮存服务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贮存食品安全,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备案时间及范围。凡镜湖区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镜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已开展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须于9月2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二是明确了备案要求及形式。上述范围内的主体,请前往镜湖区内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窗口,提交如下材料完成备案工作。
四是明确了委托方的相关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五是明确了受托方的相关责任。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六是明确了问题报告制度。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存在6大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七是加大惩处力度。要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巢湖特产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