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00万元!莲都发布新政支持文化旅游体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34号)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79号)及《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文旅〔2021〕4号)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21〕2号)等政策意见,高质量培育与百万人口大城市相得益彰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增强发展新动能、提升莲都综合竞争力,促进共同富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培育有创新引领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项目,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在莲都区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及公开发行、销售,拥有知识产权的各类创意及衍生产品,按照项目总投入的5%给予扶持,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按其实际改造投资额的10%分两年进行补助,单个园区(街区)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新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经区委宣传部组织推荐或认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首次上规且当年产值(营收或零售额)同比实现增长的文化企业,可给予10万元奖励。文化制造业企业可按照最新扶工政策享受。
按照有关审批或备案要求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公司,年交易佣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低5万元、最高10万元的奖励。
新引进并在协议期内完成的主题乐园、山地越野、水上运动、数字文旅、户外拓展、室内滑雪、航空飞行、电子竞技等各类填补莲都空白的文旅体项目:
(1)总投资额(非政府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
(2)总投资额(非政府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的按4%予以奖励;
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后予以兑现70%,运营满两年予以兑现30%,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对新投资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的民宿村落,给予投资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运营公司整村运营一年以上,且为村集体经营性增收2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运营公司新增村集体经营性收入20%的奖励。
(1)对引进中国饭店集团30强的综合型饭店,且管理期满一年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引进国际、国内著名高端酒店(度假村)运营管理乡村精品酒店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已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其中奖励额的80%在景区被评定后当年发放,20%在景区首次复评通过后发放)。
(1)获得由文旅体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 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体育运动休闲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2)对被首次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首次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6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升级的营地、基地,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优秀研学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房车营地,给予每个营位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营地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帐篷营地等其他类型营地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1)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2)对被首次评为省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根据评定的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3)对新评为省白金宿、金宿、银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甲级、国家乙级、国家丙级旅游民宿或其他同等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1)对在文旅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首次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省级银质奖)、省级铜质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非政府性投资的旅游购物场所被文旅部门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购物场所,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其他扶持办法及相关政策补助的,给予差额部分补助,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被省级文旅部门新评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街区或特色美食小镇、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1)积极鼓励各镇村(社区)参加上级文旅部门开展的相关创建和评选活动。参加省级文旅部门主办的浙江省文化示范村(社区)评选活动,获评者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或其他同等类型荣誉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成功创成1A、2A、温岭特产3A景区村的,分别给予5万元、8 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4)强化3A级景区村日常运营及监管,通过3A级景区村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优秀或合格分别给予5万元/年、3万元/年的一次性奖励。
(1)积极推进旅行社评星提质,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被首次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2)对被首次评为丽水市十佳、浙江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协会及个人参加文广旅体主管部门主办或组织参加的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目的地为省外、省内区外、温岭特产区内的,分别给予每天7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
鼓励具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活动的法定资质企业,组织莲都区(含开发区)外的游客到莲都区旅游,具体奖补参照《关于印发莲都区旅游团队招徕奖励办法的通知》(莲文广旅体〔2021〕17号)执行。
鼓励具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活动的法定资质企业组织莲都区(含开发区)外疗休养团队,到莲都区(不含开发区) 过夜(三星级以上宾馆或文旅部门认定的其他品质宾馆、等级民宿)并同时游览莲都区两个4A级景区,且年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前5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鼓励职业经理人和个人引入区外(含开发区)疗休养团队来莲,根据和疗休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全年实际来莲累计达到1000及以上人次按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疗休养团队需在莲都区(不含开发区)过夜(三星级以上宾馆或文旅部门认定的其他品质宾馆、等级民宿)并同时游览莲都区两个4A级景区。免票游客及5折以下游客涉及的人次不计在内。该项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奖完即止。
鼓励莲都区内外各类俱乐部、4S店、专业网站、媒体等组织机构开展以莲都区为旅游目的地的自驾活动,一次性组织自驾活动车辆30辆(含)以上,且人数在100人(含)以上,需在莲都区(不含开发区)过夜(三星级以上宾馆或文旅部门认定的其他品质宾馆、等级民宿)并购买两个及以上4A级景区门票的,每人奖励50元。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体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励。
对莲都区体育产业名录库内的首次上规且当年产值(营收或零售额)同比实现增长的体育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社会投资新建的体育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万元(不含土地价格)以上,并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在建成投运后,经认定给予总投资额2%的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社会力量引进承接、举办各类体育赛事,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引进赛事人员达到100-1000(含1000)人的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1001-2000(含2000)人的部分,给予每人250元的奖励;超过2000人以上的部分,给予每人300元的奖励。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对象为社会资本企业、国有企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非财政供养的个人等。
本意见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主体同一 事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查看奖励申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佐证材料的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时,各申报企业、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
在审核过程中,温岭特产如发现企业、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起三年内的奖励申报资格。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欠税、侵权、欺诈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当年政策奖励。
本意见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2018年8月22日发布的《莲都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扶持办法》(莲政办发〔2018〕72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和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2022年1月1日至意见实施前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