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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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发〔2009〕26号)、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市县(区)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09〕21号)和西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委发[2010]8号),设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将原县卫生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曲麻莱特产划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交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执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对重大社会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五)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监督实施医务人员资格认可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六)指导开展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
(七)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八)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发展民族医疗医药事业,监督管理民族医疗、医药机构,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办法,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十)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十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十二)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有关规范。
(十五)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医政科、疾病预防控制科、食品药品监督科。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为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