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公布10大惠农扶贫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07年至2014年,夏洪华在担任济宁市农业委员会扶贫开发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扶贫贴息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等项目的审批、拨付和监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报扶贫龙头企业、争取扶贫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2次索取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人员财物共计64万余元。
2014年3月,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夏洪华立案侦查。2014年12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夏洪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扶贫开发资金是国家对重点贫困企业、重点贫困乡村等有关项目的扶持资金,申报项目范围和申报资金规模都有明确的规定,夏洪华作为国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将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当成了“照顾”关系、借机渔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走上犯罪道路。检察机关在坚持严惩有关腐败犯罪的同时,加大对重点部门领导和重点岗位职务犯罪预防的力度,有效遏制此类职务犯罪的上升和蔓延。
2010年至2014年春节,李世友在担任广饶县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财物共计18.9万元,为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方面谋取利益。
2014年5月,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李世友立案侦查。2014年9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李世友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对农民、农机专业户以及直接从事农机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李世友等少数农机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手中掌握的负责办理、审批农机补贴的权力,收受个别农机经销商的贿赂,破坏了国家政策的实施。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此类案件,维护了广大农户的利益,保障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了国家政策真正落实。
2008年至2012年,吴德强在张戈庄镇财政所工作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小麦补贴等各种补贴统计申报发放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等手段,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11万余元。
2013年6月,平度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依法对李世友立案侦查。2013年11月,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吴德强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农民种粮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保护和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这项政策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有效保护耕地面积、增加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在政策的执行和监管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部分基层干部受利益驱动,投机钻空,通过相互串通、虚报面积等手段,骗取和冒领国家补贴款项,损害国家和农民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查办该类案件,斩断向国家惠农资金伸出的“黑手”,威慑了贪腐分子,保障了惠农政策的正确实施。
2009年至2013年,冠县兰沃乡小焦庄村村委主任高春明、村委会计陈书义,利用协助乡政府统计小麦种植面积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本人或其亲属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小麦直补款6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9月,高春明利用协助兰沃乡政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务之便,骗取或侵吞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4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3年9月10日,冠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高春明、陈书义立案侦查;2013年11月20日,冠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高春明有期徒刑十年、陈书义有期徒刑五年。
国家小麦种植补贴是国家反哺农业、涵盖粮农面最广的一项惠农补贴,但有些村干部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国家小麦种植补贴款,影响了惠农政策的执行力度,破坏了国家惠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秩序。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保障农村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农村的“保命钱”,但有些村干部胆大妄为、私自截留,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极坏。通过查办该类案件,促使相关部门严格相关惠农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确保群众真正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
2012年,乐陵市郑店镇安家村支部书记安万敏利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玉米涝灾情况的职务便利,伙同村会计王其利虚报受灾情况,冒领玉米涝灾保险赔偿款2.4万余元;王其利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和生猪养殖数量的手段,套取国家补贴款6000余元。
2013年5月,乐陵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依法对安万敏、王其利立案侦查。2013年10月,乐陵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安万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王其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村级“两委”干部,担负着乡镇政府委托的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扶贫救济政策落实的重要职责。安万敏、王其利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将国家用于补贴给农村群众的钱,套取进了个人腰包,蜕变为令人痛恨的“苍蝇”。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提出在统计和发放各类惠农补贴资金过程中,要严格申报流程,加强补贴发放监管等建议,确保每一分惠农补贴资金真正发放到位,让国家惠农扶贫政策真正惠及农民群众。
2012年至2013年,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建委主任田汉勇、工作人员孙文华,在主管该镇政府危房改造工作中,与协助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的顾庄村村委会主任林井军、何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克雷、何庄管区书记张涛共谋,多次采取虚构危房改造事实、上报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共计13万余元。
2014年10月,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依法对田汉勇等5人立案侦查。2015年3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田汉勇等5人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等不等的刑罚。
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是国家对贫困农民住房改造给予的相应补贴。乡镇干部田汉勇、孙文华和村干部林井军、何克雷、张涛作为惠民政策的具体组织落实者,本应以改善民生、为民谋利为己任,切实把每分每毫惠民款项落到实处,却为一己之私,通过伪造虚报等手段,相互串通,骗取和冒领国家补贴款项。尽管本案中田汉勇等5人个人实得数额不大,但作案次数多,多人交叉作案,社会影响面大,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该案,严惩了将国家惠农资金当成“唐僧肉”的“苍蝇”,维护了资金安全,大武口美食确保了惠农政策惠之于民。
2004年2月至2013年8月,颜景茂、刘胜文、张本泉在先后担任济阳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在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标准良田建设及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采取虚报价格或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放在单位账外保管、使用。其中颜景茂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68.8万余元,刘胜文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20万余元,张本泉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1.8万余元。此外,颜景茂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1.4万余元,受贿5万元,挪用公款62万元;刘胜文利用职务之便,贪污48.7万余元,受贿33.12万元;张本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1.3万余元,受贿13.4万元。
2013年7、8月份,检察机关对上述三人立案侦查,2014年8月提起公诉。2014年12月,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颜景茂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刘胜文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本泉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三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济阳农业系统窝案,涉案人数众多,且作案手法隐蔽,作案周期长,在济阳农办内部经历任负责人交接,成为“潜规则”,济阳农办先后3任主任——颜景茂、刘胜文、张本泉悉数落马,并且涉案罪名多,数额巨大。涉案人员违反国家能源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采取虚报工程量、虚增工程价格等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该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农业职能部门相关领域内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至2012年,柴延河在担任齐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期间,伙同副局长刘宝胜、党组成员陈晶,利用申报、审核、监管农机补贴资金的职务之便,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以收取农机推广费名义,向辖区多家农机经销商违法收取费用,给农机经销商造成经济损失498.2万余元。另外,柴延河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6.7万元,受贿1.7万元;刘宝胜利用职务之便,贪污8.4万元,受贿0.95万元;陈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9.8万余元。
2013年4月,临邑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对柴延河、刘宝胜、陈晶立案侦查。2013年11月,临邑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柴延河有期徒刑八年;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宝胜有期徒刑六年;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后刘宝胜、陈晶提出上诉,2014年3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为“农机补贴”领域典型渎职犯罪案件。农机部门负责落实国家专项补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但有的负责人员利用申报、审核、监管农机补贴资金的职权,以收取农机推广费的名义,向农机经销商违法收费,农机经销商则采取抬高农机价格方式冲减缴纳的所谓推广费,导致购机农户实际上负担了农机局的违法收费,未真正享受到国家补贴政策带来的实惠。通过对柴延河等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了该县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确保了农机补贴的正常落实。
2012年至2013年,吴秀仕在任中储粮临沂直属库南桥收纳库负责人期间,在收购托市粮过程中,违反执行预案的规定,超越职权,不按照托市价收购小麦,伙同他人伪造“托市粮收购专用凭证”,造成售粮户损失49.6万余元;后吴秀仕指使相关人员,伪造有关出入库单据等,将收纳库实际储存的3088吨托市粮小麦转为储备粮,导致国家为此多支出轮换补贴和保管费补贴35.46万元。此外,2012年至2014年,吴秀仕利用担任中储粮临沂直属库南桥收纳库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万元,在粮食购销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4年5月,兰陵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受贿罪对吴秀仕立案侦查。2015年5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吴秀仕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此案为“托市粮”领域典型渎职犯罪案件。中储粮临沂直属库南桥收纳库吴秀仕,为在收购及仓储国家储备粮过程中渔利,多次采取抬高收购价入账和“转圈粮”等形式套取国家政策性补贴,导致国家和广大农户遭受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在托市粮等政策性粮食收储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及补贴是该领域犯罪主要作案手段,主要发生在托市粮收购环节及拍卖出库环节。该案的查办,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08年,徐业新在担任桓台县生态农业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正确履行职责,通过帮助山东海王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虚增报为大型沼气工程体积并违规通过验收、非法套取国家沼气池建设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单位“小金库”收入、违规使未进行“一池两改”的部分新建户用沼气池通过验收并发放补助款等方式,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86万元。此外,2009年至2013年底,徐业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7万元,在沼气池建设项目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014年4月,桓台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受贿罪对徐业新立案侦查。2014年11月,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徐业新有期徒刑五年。
国家沼气池建设专项补贴资金,是国家的一项惠民资金。徐业新作为主管人员,不正确履行沼气池建设验收职责,非法套取国家沼气池建设专项补贴资金,背后隐藏权钱交易,造成了恶劣影响。办案中发现,许多农户家沼气池不能使用,未达“两改”建设标准。通过积极查办案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人员正确履职,依法行政,为惠民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为预防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方面职务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在调研走访和全面剖析案件的基础上,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