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
《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我县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生态旅游目的地,助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将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我县重要支柱产业,特制定本政策。
1.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2.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奖励。鼓励旅游企业投资开发运维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并接入开化旅游大数据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的30%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该类项目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类项目合计奖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根据各主体核定的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按比例予以兑现。
3.被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新成功创建省5A景区镇、省4A景区镇、省3A景区镇的乡镇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的,每个村庄给予最高50万的奖励,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国家A级旅游景区通过旅游主管部门暗访复评评价为优、良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省3A景区村庄通过旅游主管部门暗访复评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4.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被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被新评定为“银树叶级绿色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被新评定为“银桂级和金桂级”品质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
5.我县的旅行社,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
6.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农业、中医药、体育、文化等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营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
7.努力打响“钱江源味道”美食品牌,大力促进我县美食产业做强做大,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钱江源味道”美食品牌推广、标准化门店建设和运营、开化菜大厨培训、食材供应链建设等。县内餐饮单位被评定为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园),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30万元。
8.对首次评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2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体验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9.在国家和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文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商品大赛、文化旅游博览会中获得第一梯队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梯队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5000元;获得第三梯队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1000元。同一作品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累进补差的原则给予奖励。
10.对引进10人以上团队游客来我县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和1个以上我县推荐的旅游点并住宿的,且年度组织游客达2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全年累计引进1500人以上游客在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特色主题酒店、等级民宿和限上住宿单位过夜的,单人住宿1晚的,给予30元/人奖励;单人连续住宿2晚的,给予70元/人奖励;单人连续住宿3晚及以上的或周末(含周五、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连续住宿2晚的给予100元/人奖励。对在其他住宿单位过夜的,给予单人每夜20元奖励。全年累计引进境外游客200人以上的,并在四星级以上酒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宿级以上民宿过夜的,给予单人每夜奖励80元。单个旅行社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组织旅游专列到开化,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和1个以上我县推荐的旅游点,单次组织200人的奖励3万元,单次组织300人的奖励5万元,单次组织500人的奖励8万元。全年最多奖励20个专列。该项奖励采取一团一结、次年兑现。
注:推荐旅游点:县域国家A级旅游景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以上文旅主管部门或文旅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示范基地(片区、点等),“钱江源”区域公用品牌店等。推荐点是个动态形式。
11.社会组织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批准同意后,引进县外会议、培训、会展等活动,单次总消费金额5万元以上(以住宿、餐饮、门票税务发票为准)的,按总消费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社会组织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批准同意后,全年累计引进500人以上县外人员在县内开展户外运动、影视拍摄和写生、摄影、研学、节会等活动,并在三星级酒店、银鼎级特色文化酒店和银宿级民宿以上等级的经营性住宿单位住宿1夜以上的,给予单人每夜20元奖励。单个社会组织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1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通县内旅游交通服务线路,在本县火车站设立旅游车服务点,实行常态化定点旅游交通租车服务,服务站点每年补助10万元,每辆车第一年补助6万元/车;第二年补助4万元/车;第三年补助3万元/车,每个点最多补助5辆车,最多补3年。南关美食
13.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文旅消费券,提振文旅消费市场。
14.取得外语导游资格证或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证、在开化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1年、无重大投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5000元、1万元。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在开化从事专职导游工作1年以上、每年累计地接带团100日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导游,满1年的给予奖励5000元,满2年的给予奖励1万元,满3年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取得国家公园旅游讲解员证和省、国家导游资格证的,兼职从事导游(讲解员)业务,当年累计地接带团(含公务团)24个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
15.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对参加国家、省、市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实施奖励:国家级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5万元;省级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市级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对参加国家、省、市旅游行业技能比赛未获得名次的入围选手,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同一年度参加县级以上各级大赛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16.鼓励旅游人才培育。对为县内旅游企业定向培育(全日制)旅游人才,开设导游业务班、酒店业务班等旅游服务专班的教学机构,按照开班数量,给予每个班每年度1.5万元助学奖励。其中,组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省、市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每个班每年度增加1万元奖励。每个班人数不低于30人,且学生毕业后在县内旅游企业就业比例达到80%。单个教学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县内旅游企业和相关机构承办旅游专题培训讲座,经县文广旅体局核实,根据计划邀请行业专家授课,全年组织不少于2场,每场至少2天,学员每场达40人以上的(以签到和照片为依据),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4万元。县内旅游企业(主要包含旅行社、星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委派企业员工、导游员(景区讲解员)参加各类旅游行业培训,培训前报县文广旅体局核实同意后,按培训费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培训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17.鼓励旅游人才引进。鼓励旅游人才引进。对县内旅游企业(主要包含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级民宿、A级旅游景区等)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并在企业服务1年以上的,给予奖励,满1年给予奖励1万元,满2年给予奖励3万元,满3年给予奖励5万元;对旅游专业、酒店管理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旅游企业2年以上,每年给予个人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年。(与县人才奖励政策套用 )
18.经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新成立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20人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并按照规定办理演出审批手续,且演出15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按照规定办理演出审批手续,每年演出40场次以上的,补助2万元。
19.我县单位或个人在国家和省级宣传、文旅、文联(直属协会)、作协和广电等部门主办的文艺作品评选、展陈、展览、演讲、征文等活动中获奖的,按照《开化县文艺精品和文艺人才奖励标准表》给予相应奖励,入围、入展奖等同于第三梯队奖。同一年度同一项内容在不同级别的比赛活动获奖,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20.重大文艺作品创作扶持项目。凡开化文艺家(含在开工作、生活,或在外地的开化籍文艺家,以及县外引进符合条件的文艺人才)以开化素材创作的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文艺作品,有望获得省级及以上重要文艺奖项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均可申报该项目,每年新评5个文艺作品创作扶持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奖后奖励差额部分。主要艺术门类包括:舞台剧、图书(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小小说集、文艺评论集、少儿读物、专题诗歌集、专题散文集、专题民间文艺著作)、广播剧、专题美术创作项目、专题书法创作项目、专题摄影创作项目、专题音乐创作项目等。
21.鼓励原创影视、动漫、游戏等创意作品制作。对本县企业制作,在我县申报的各类文化影视作品,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作的电影和电视剧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省级卫视台播放,一线网络视频播出平台,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40万元、20万元、5万元。
对以开化县历史人文为题材的原创电影、电视剧,作品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省级卫视台播放,一线网络视频播出平台,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4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在开化县取景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省级卫视台播放,一线网络视频播出平台,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3万元。
对本县企业制作,在我县申报的原创动画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100分钟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本县企业投资创作,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工信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22.经主管部门认定,对首次实现“个转企”、“小升规”的文旅体、美食企业,进行奖补。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开政发〔2022〕6号)执行。
24.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需按要求向县文广旅体局申报,如实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执行。
25.对经营性文化旅游项目在建成并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兑现政策。对同一项目符合多个产业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品牌创建,提档升级的,按差额补足。
26.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被查实、提供虚假材料或统计数据、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以及有偷漏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当年在各类创建、检查、考核中被发现问题,每次扣减奖励金额的10%,最多扣减50%奖励金额。
27.本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政策意见施行后,《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开政发〔2021〕25号)同时废止。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体局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在国家和省、市、县的宣传、文旅、广播电视和文联管理的专业刊物发表文学作品
在国家和省级宣传、文旅、广电、文联(直属协会)、作协等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进行奖励
注:第一梯队奖,如金奖、一等奖等相类似等次的奖励;第二梯队奖,如银奖、二等奖等相类似等次的奖励;第三梯队奖,如铜奖、三等奖等相类似等次的奖励。
如果大赛设奖只设两个等次,则以第一、第三梯队予以奖励。如果大赛设奖超过三个等次,只奖励前三个等次(文件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开政发〔2022〕13号关于印发《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开政发〔2022〕13号关于印发《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