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并拟与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2.财务公司属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二)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该事项相关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刘建平、陈来红、左新词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与会的8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关联交易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议案中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回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主营业务: 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598.77亿元,营业收入18.20亿元,净利润10.91亿元。
10.主要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40.857%股份。
11.资本充足率: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其中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547,486.57万元÷6,949,383.34 万元=22.27%,资本充足率大于10%。
(一)预计2022年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日存款最高余额50亿元,信贷业务规模最高金额50亿元。
根据《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1538号)。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约为12.35亿元。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取得借款0亿元。
(二)截止2022年3月31日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约为16.60亿元。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取得借款0亿元。
乙方(指财务公司)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包括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旗下附属公司, 主体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清单为准,下同)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包含应计利息)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伍拾亿元。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伍拾亿元。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8)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乙方承诺甲方在资金存放于乙方前有权取得并审阅乙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的必要资料,对乙方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乙方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六)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壹年。
为尽可能降低本次关联交易的风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24095号)。审计师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该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月度报告和经审计年度报告,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制定方案;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变现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等方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一)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1.公司拟向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该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旗下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24095号)。审计师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5.依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号),经审核《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一一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编制。
6.公司制定的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二)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向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该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旗下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24095号)。审计师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5.依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号),经审核《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一一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编制。
6.公司制定的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乌海十大美食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24095号)。
(四)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1)截至2022年3月31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合并报表外)提供担保总金额为0元,无逾期担保。此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电投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包括合并范围内担保)总金额预计上限为70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3.9亿元的34.33%;截至2022年3月31日,担保余额为30.8亿元。
(2)本次担保提供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电投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合并范围内)提供担保事项总金额预计上限为50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03.9亿元的24.52%。
50亿元担保分别包括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议案》10亿元和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36亿元,2021年4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为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购售电经营担保的议案》1.9亿元,2021 年10月25日2021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为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购售电经营担保的议案》2.1亿元。
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融资担保需求,公司拟在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额度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计划如下:
公司为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次提供融资担保目的在于使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突破电解铝受限行业融资限制以及降低融资成本。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不提供同比例融资担保;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以信用形式提供反担保,若届时其他股东方未能足额提供反担保,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的股权,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主要经营范围:煤炭开采;矿产资源勘查;测绘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煤炭及制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矿山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肥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供冷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水资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锭及变型铝合金,铝合金棒,铝盘杆和铝板产品。铝产品深加工;发电,售电,供热及水资源再利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应经活动)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融资担保需求,公司拟在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额度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以信用形式提供反担保,若届时其他股东方未能足额提供反担保,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的股权,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向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时表示同意。
(1)截至2022年3月31日,电投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合并报表外)提供担保总金额为0元,无逾期担保。此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电投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包括合并范围内担保)总金额预计上限为70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3.9亿元的34.33%;截至2022年3月31日,担保余额为30.8亿元。
(2)本次担保提供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电投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合并范围内)提供担保事项总金额预计上限为50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03.9亿元的24.52%。
50亿元担保分别包括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议案》10亿元和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36亿元,2021年4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为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购售电经营担保的议案》1.9亿元,2021 年10月25日2021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为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购售电经营担保的议案》2.1亿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1)截至2022年3月31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合并报表外)提供担保总金额为0元,无逾期担保。此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电投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包括合并范围内担保)总金额预计上限为70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3.9亿元的34.33%;截至2022年3月31日,担保余额为30.8亿元。
(2)本次担保提供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电投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合并范围内)提供担保事项总金额预计上限为50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03.9亿元的24.52%。
50亿元担保分别包括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议案》10亿元和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36亿元,2021年4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为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购售电经营担保的议案》1.9亿元,2021 年10月25日2021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为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购售电经营担保的议案》2.1亿元。
电投能源2022年4月1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含孙公司)拟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简称“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浙商银行涌金司库服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随着公司各项业务的推进及各全资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业务规模不断扩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满足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加强金融资产统筹管理,优化财务结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拟开展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资产池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资产池业务是指协议银行为满足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所持金融资产需要,对其提供的资产管理与融资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协议银行对企业提供流动性服务的主要载体。
资产池业务是协议银行依托资产池平台对企业或企业集团开展的金融资产入池、出池及质押融资等业务和服务的统称。
资产池入池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合法持有的、协议银行认可的存单、理财产品、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
上述涌金司库业务的开展期限为不超过3年,具体以公司与浙商银行最终签署的相关合同中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享不超过(含)10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池额度,用于与所合作银行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资产及其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每笔发生额根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资产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授信额度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具体每笔担保形式及金额根据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本公司及各级全资子公司在本次资产池业务中为共同债务人,公司对各级全资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判断本次资产池中债务人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注:前述被担保方2021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部分70%以上,主要是企业处于基建期或投产初期,负债率相对较高。
本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本次资产池业务中为共同债务人(具体如下),并互相承担担保责任。
6.主要经营范围:煤炭开采;矿产资源勘查;测绘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煤炭及制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矿山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肥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供冷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水资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再生资源销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热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修理;石灰和石膏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
7.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81,580.52万元,总负债为75,728.92万元,净资产为205,851.60万元,营业收入150.598.15万元,利润总额25,191.68万元,净利润21,274.13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6.主要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电供热等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服务与培训。
7.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交口县棋盘山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86499.67万元,总负债为52132.57万元,净资产为34367.1万元,营业收入14441.61万元,利润总额8135.28万元,净利润8135.28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6.主要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电供热等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服务与培训。
7.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右玉县高家堡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75454.44万元,总负债为57979.31万元,净资产为17475.13万元,营业收入7609.23万元,利润总额2275.13万元,净利润2275.13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6.主要经营范围:电力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热力的生产、供应和销售;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电供热;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阿巴嘎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41,303.68万元,总负债为106,976.60万元,净资产为34,327.08万元,营业收入19,321.11万元,利润总额为8,184.51万元,净利润为8,171.09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锡林郭勒盟霍林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3.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大街南路13号办公楼6-7楼
7.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内蒙古巴音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4,088.33万元,总负债为25,654.37万元,净资产为8,433.96万元,营业收入1,915.33万元,利润总额71.45万元,净利润71.45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6.主要经营范围:风力、太阳能发电的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服务。
7.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06,643.27万元,总负债为158,042.75万元,净资产为48,600.52万元,营业收入15,462.31万元,利润总额-1,013.09万元,净利润-1,013.51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00万元。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6.主要经营范围:风力、太阳能发电,储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智慧能源项目 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服务。
7.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0年12月31日,伊金霍洛旗那仁太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2,997.72万元,总负债为34,238.47万元,净资产为8,759.25万元,营业收入647.44万元,利润总额223.25万元,净利润223.25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7.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通辽通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75,117.81万元,总负债57,081.01万元,净资产为18,036.80万元,营业收入7,194.86万元,利润总额为306.38万元,净利润为306.38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6.主要经营范围: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太阳,机械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
7.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赤峰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8,870.24万元,负债5,646.82万元,所有者权益3,223.42万元,营业收入50.74万元,利润总额23.42万元,净利润23.42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3.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6号建鑫花园东办公楼1-301C2
6.主要经营范围:新兴技术能源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等。
7.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山东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824.06万元,负债413.17万元,所有者权益6,410.89万元,营业收入12.64万元,利润总额10.89万元,净利润10.89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十三)协议期内电投能源的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因股权关系变化为非全资子公司,则自动解除该协议。
随着公司各项业务的推进及各全资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业务规模不断扩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满足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加强金融资产统筹管理,优化财务结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拟开展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资产池业务,该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资产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授信额度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具体每笔担保形式及金额根据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本公司及各级全资子公司在本次资产池业务中为共同债务人,公司对各级全资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判断本次资产池中债务人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含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时表示同意。
(一)截至2022年3月31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合并报表外)提供担保总金额为0元,无逾期担保。此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电投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包括合并范围内担保)总金额预计上限为70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3.9亿元的34.33%;截至2022年3月31日,担保余额为30.8亿元。
(二)本次担保提供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电投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合并范围内)提供担保事项总金额预计上限为50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03.9亿元的24.52%。
50亿元担保分别包括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议案》10亿元和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36亿元,2021年4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为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购售电经营担保的议案》1.9亿元,2021 年10月25日2021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为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购售电经营担保的议案》2.1亿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为满足子公司的资金需要,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其中逐笔分批次向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60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内蒙古电投霍白配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0.2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赤峰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那仁太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1.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山东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那仁太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3亿元(上限)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借款人的资金缺口。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借款年利率:最高不超过4.5%,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贷款期限:自借款协议生效起12个月或36个月(具体日期以协议约定为准),如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2.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为满足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及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全资子公司霍白配售电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峰那仁太公司和山东那仁太公司的资金需要。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不属于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的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建平、陈来红、左新词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该关联交易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电投霍白配售电有限公司为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峰那仁太公司和山东那仁太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主营业务: 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598.77亿元,营业收入18.20亿元,净利润10.91亿元。
10.主要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40.857%股份。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6.3.3(二)条规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法人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财务公司为国家电投控制的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电投能源持有其51%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⑧ 主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锭及变型铝合金,铝合金棒,铝盘杆和铝板产品。铝产品深加工;发电,售电,供热及水资源再利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应经活动)
⑿ 公司在2021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90,000万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⑦ 控股股东、乌海十大美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电投能源,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⑧ 主要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电力购销;热力购销;冷水、热水、蒸汽的销售;电力设备检修、运营管理业务;为电力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服务。
⑨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霍白配售电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451.05万元,负债141.13万元,所有者权益2309.92万元,营业收入790.08万元,利润总额294.74万元,净利润204.88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⑩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⒀ 公司在2021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0万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电投能源,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⑨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赤峰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8,870.24万元,负债5,646.82万元,所有者权益3,223.42万元,营业收入50.74万元,利润总额23.42万元,净利润23.42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⒀ 公司在2021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4000万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③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6号建鑫花园东办公楼1-301C2
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电投能源,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⑧ 主要经营范围:新兴技术能源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等。
⑨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山东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824.06万元,负债413.17万元,所有者权益6,410.89万元,营业收入12.64万元,利润总额10.89万元,净利润10.89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
⒀ 公司在2021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0万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1)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霍白配售电公司、赤峰那仁太公司、山东那仁太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批次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60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0.2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赤峰那仁太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1.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山东那仁太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3亿元(上限)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借款人的资金缺口。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2)借款年利率:利率不低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能取得的最低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5%,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3)借款利息与计息方式:按日计息,按季付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1日。(4)贷款期限:自借款协议生效起12个月或36个月(具体日期以协议约定为准),如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5)贷款偿还: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方式为到期归还,通过财务公司划付(6)委托贷款费用: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的手续费为委托贷款的万分之八。
此次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目的在于利用自身沉淀资金解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含霍白配售电公司)的资金需要,利率不低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能取得的最低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5%,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不提供同比例委托贷款;要求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若届时其他股东方未能足额提供担保,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的股权,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
本次委托贷款关联交易为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有合理的利率、手续费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其交易性质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1.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为满足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及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全资子公司霍白配售电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峰那仁太公司及山东那仁太公司的资金需要。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
2.被资助对象赤峰那仁太公司及山东那仁太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不提供同比例委托贷款;要求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若届时其他股东方未能足额提供担保,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的股权,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
(一)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委托人电投能源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逐笔分批次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60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0.2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赤峰那仁太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1.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山东那仁太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3亿元(上限)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借款人的资金缺口。借款年利率:利率不低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能取得的最低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5%,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经核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含霍白配售电公司)、赤峰那仁太公司、山东那仁太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制单位,且借款用于公司日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定有合理的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核实,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逐笔分批次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60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0.2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赤峰那仁太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1.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山东那仁太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3亿元(上限)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借款人的资金缺口。借款年利率:利率不低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能取得的最低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5%,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经核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含霍白配售电公司)、赤峰那仁太公司、山东那仁太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制单位,且借款用于公司日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定有合理的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年初至2022年3月31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余额
截止2022年3月31日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约为16.60亿元。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取得借款0亿元。
截止2022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9.6亿元,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0。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647,000万元及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3.9亿元的31.7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0万元及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3.9亿元的0%;无逾期未收回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