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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2019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涉及多个

安徽美食特产 2022-06-14 04:42200未知admin

  2019年以来(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调处家用轿车维权案2019年4月15日,消费者陈先生拨打12315热线日在某

  2019年4月15日,消费者陈先生拨打12315热线日内出现踩油门无动力的情况,4S店不愿退换车辆,请求维权。

  接诉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当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陈先生母亲情绪多次失控,在工作人员耐心沟通疏导下得以缓解。4月17日,又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在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下,最终被诉方同意为陈先生换车,为陈先生挽回经济损失11万余元。陈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感谢。

  2019年7月26日,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大爷投诉,称其老伴花费14000元在某保健品店一次性购买了店员推销的羊奶,在食用后身体感觉不适,到店里要求退货,店家不同意。

  接诉后,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调查,发现该店店员在推销时存在过分夸大羊奶营养价值的情况,利辛美食造成王大爷老伴一时冲动过量购买羊奶。经调解,最终保健品店将14000元货款退还王大爷,王大爷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消费者陈女士在来安县某美容院接受美容护理服务,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消费者颈部受伤住院。消费者就后续治疗及损失赔偿等事宜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利辛美食2019年1月2日,投诉至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诉后,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美容院赔偿陈女士一万元并免费为其修复伤疤。陈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2019年3月28日,消费者庞先生到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店市场监管所投诉,称其2019年2月21日从经营者陈某处购买农药四十包,使用一段时间后田里的甜叶菊苗受损,后发现购买的农药中有过期农药,经营者拒绝赔偿,请求处理。

  接诉后,管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核实并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赔偿庞先生15000元,庞先生表示感谢。

  2019年8月5日,消费者钟女士拨打12315热线投诉,称其在某家居建材商场交了6000元定金,因无法接受商品价格,希望退回定金。

  经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双方签定合同条款中并无具体标的物,而是约定无论商品价格高低,消费者均必须在该商家购买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多次调解,最终店家全额退还6000元定金,钟女士表示感谢,并赠送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维权暖人心,高效办事解民忧”锦旗一面。

  2019年7月16日,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杨女士投诉,反映某美容店以免费体验为名诱导消费者进店体验,强制收取8000余元费用。

  经查,杨女士到店里后,美容师在她脸部涂抹了不明物体,不久其脸部出现红肿等不适症状,美容师声称其脸部红肿十分严重,如不接受面部修复护理,后果严重。在美容师的反复诱导和恐吓下,杨女士迫不得已支付了8000余元美容费用,接受了所谓的“面部修复”并办理了相关面部护理套餐后,才得以脱身。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美容店整改,并全额退还8000元。杨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2019年7月,消费者张某先后两次从某建材市场经营户购进42张木工板材用于装修,总费用8000元。张某认为选购的板材应为杉木夹芯板,但送来的板材是桐木夹芯板,因而拒绝支付货款。经营户称张某选购的就是指定的桐木夹芯板,要求张某按价付款。9月20日,消费者张某来到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市场监管所投诉。此时,张某并不知道经营户已于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开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经营者起诉情况后,与双方反复沟通、宣传相关法律,经营户从法院撤回诉讼,请求经开区市场监管所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张某向经营户交付货款600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2019年1月2日,消费者孙某打电话至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的面包,旌德美食孩子吃后出现严重的腹泻症状住院治疗,经营者不同意赔付住院治疗费用。

  经查消费者反映属实。该超市负责人认为面包在保质期内,霉变不是超市造成的,且腹泻与所售面包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拒绝赔偿医疗费。经工作人员耐心宣传、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500元(包括医疗费1658元、护理及营养费1842元、惩罚性赔偿1000元)。孙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2019年1月22日,消费者刘女士在天长市某超市购物,结账后发现货架上标价6.3元一个的牙刷实际收款为12.8元。刘女士认为商家存在价格欺诈,遂投诉到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该超市多收了消费者6.5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超市退还多收的6.5元,同时依法顶格赔偿消费者500元,消费者刘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2020年1月31日,消费者高女士致电12315热线投诉,称其在全椒县某月子中心交付了一万元定金,由于近期冠状肺炎疫情严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取消预订,但商家不愿退还定金,请求处理。

  接诉后,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处理。商家称高女士签订了协议,应按约定承担违约金。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控规定,耐心调解,最终商家退还高女士定金一万元。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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