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警钟!东营通报2018年十大消费侵权行政处罚案例
3月8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315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18年东营十大消费侵权行政处罚案例。
2018年3月,原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宣传“艾灸液”功效时,称其有“排寒祛湿,舒筋活血”“2分钟缓解全身疼痛”等功效。举报人怀疑该公司行为属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经查证,该艾灸液仅为一种抑菌类消炎剂,属于卫生用品而非药品,主要抑菌成分是“苦参碱”,标注的适用范围是:所有新老损伤皮肤的外用抑菌。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对产品的性能、功效做了夸大事实且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表述,误导了消费者。原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初,家住济南的苗某以吉林某乡镇制药厂业务人员的身份大量购入非处方药灵芝胶囊。为迅速打开销路,牟取高额利润,苗某录制音频广告,在我市播出。苗某在该广告中大肆夸大药品疗效,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诱骗老年人。原市工商局依法查处了苗某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东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东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满口香(原味)”食品在2018年国家级监督抽检中,被监测机构检测为“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店进行监督抽样时发现,该店加工的黑米馒头,经检验机构检测,“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店加工销售该批次馒头70公斤,且未查验食品原料的合格证明及未公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河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5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垦利区某加油站销售的-10号车用柴油(国V)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5446元的行政处罚。
■广饶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8年4月,莱山十大美食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广饶县某购物广场超市购买了过期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举报属实。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购物广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饶县某超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对该超市经销的雪菜王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该超市经营的雪菜王食品所检项目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许某某从网上购进鄂北磷化螯合三铵复合肥190袋、红色沂蒙山复合肥340袋在其农资店内销售,以上两种复合肥经抽样送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许某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4480元的行政处罚。
■利津县陈庄镇某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2017年8月,执法人员对利津县陈庄镇某粮油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机构检测,该店经营的沂蒙花压榨一级花生油中发现苯并(a)芘超标,判定结论为不合格食用油。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食用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利津县某糕点房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8年初,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利津县某糕点房加工的虎皮蛋糕和拔丝蛋糕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该蛋糕房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