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船营区鲜大街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牛
关于吉林市船营区鲜大街生鲜超市销售20200810批次不合格牛板筋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根据要求,现将我局2021年1月11日对20200810批次(省抽)不合格食品(牛板筋)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如下:一、吉林市船营区鲜大街
关于吉林市船营区鲜大街生鲜超市销售20200810批次不合格牛板筋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2021年1月11日对20200810批次(省抽)不合格食品(牛板筋)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如下: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对当事人销售牛板筋(2020.8.10批次)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C-20200867),其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特产当事人于2020年8月20日从吉林市昌邑区万合盛食品店购进涉案牛板筋,共计25袋,进价3.3元/袋,销售价为3.6元/袋,销售23袋,退货2袋,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6.9元。当事人接到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后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由于牛板筋售完时间较长,没有消费者退货。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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